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6]146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50:24
实施时间:1996-6-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大型户外广告的请示》 (豫工商字[1996]第100号)收悉。经
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赋予的职
责,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管理。
二、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因此,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认定,应当以县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准;对于未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应当提出意见,报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认定。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