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6]102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48:50
实施时间:1996-4-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
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
使用的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单位为开展商品促销或其他经营活动,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
用的广告。例如在广告中称,凡持有某种号码、某种版或某种面值的人民币,可换取
标价超过其面值的商品、服务或兑换到超面值的人民币等。此类广告,影响了人民币
的声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并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