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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重新报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96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47:50

实施时间:1995-4-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重新报批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115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一些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经我局授权,即批准设立了部分外商投资
广告企业,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属于越权行政行为。对
此问题,我局不拟强制性予以纠正,而是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予以补救。为此,请你
局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进行,对未经我局审批即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照
我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程序,报送全套申报文件,逐
一补办立项审批手续。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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