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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40:50

实施时间:2001-5-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的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其行为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广告法》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书信形式发布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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