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低酒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38:43
实施时间:2000-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
发文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酒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国家轻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酒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1999〕1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九条以外)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