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发文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录入时间:2006-07-15 11:37:26
实施时间:1998-12-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199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对《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四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
……。”
第十五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后,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一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
第十二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后,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