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307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14:05
实施时间:1997-12-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牌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请示》(杭工商商广〔97〕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化妆品广告中,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客观上对化妆品的效用作了保证,属于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