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12:49
实施时间:1997-9-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