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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11:52

实施时间:1997-8-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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