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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6]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5 11:11:27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s股份及上市公司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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