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信息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查处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117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06:23
实施时间:1997-4-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信息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信息市场报社从哈尔滨市迁入北京市,未经你局或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即擅自开展广告经营活动,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此行为,你局可以比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