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58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05:42

实施时间:1997-3-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请示》(沪工商广〔1997〕第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发生的行为。广告活动发生在《广告法》实施之后,该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照《广告法》进行处罚。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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