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58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05:42
实施时间:1997-3-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请示》(沪工商广〔1997〕第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发生的行为。广告活动发生在《广告法》实施之后,该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照《广告法》进行处罚。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