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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01:42

实施时间:1996-11-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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