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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5]19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0:49:08

实施时间:2006-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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