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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21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0:41:37

实施时间:1998-1-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7]第127号)收悉。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告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核实广告内容”,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以外,履行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中“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认定,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仅适用于司法机关的民事裁决,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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