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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2001]第73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0:31:36

实施时间:2001-3-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户外广告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函〔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或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应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登记手续,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租赁等形式使用他人或单位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企业(或事业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属于利用自有场地发布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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