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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登记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2000]第36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0:23:19

实施时间:2000-2-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国内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目前全国
共有网站15 000余家, 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互联网业务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ISP、
ICP) 近千家。这些企业经营范围中虽不含有广告业务,但在利用互联网络提供信息
技术服务的同时也在网站上发布网络广告。
 为规范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广告经营活动,使网络广告这一新生事物朝着健
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准备从规范网络
广告市场主体资格入手,按照兼营广告企业审批条件,先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进
行网络广告经营登记试点,拟选择二十家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进行登记试点,核发
《广告经营许可证》(时间为一年),准许其经营网络广告。通过试点,一方面规范
网络广告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积累经验,探索网络广告监管方式,为今后网络广告
相关法规的制定作准备。现将有关试点方案通知如下:
 一、试点审批的数量
 在北京选择十家,在上海、广州各选择五家内资和合资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作
为试点审批单位。
 二、试点单位具备的条件
 1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注册成立的时间为一年以上, 主要业务以计算机信息
网络服务主主;
 2经营的网站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3经营场地在1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的网络广告设计、制作技术和设备;
 4设立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广告业务,并设有广告审查员2名,从事广告的
专职人员3名。上述人员应符合广告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账;
 6有完善的广告管理制度和广告监测措施。
 三、试点单位报送的材料
 1企业历年经营业务情况介绍及申请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效复印件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网络信息技术服
务的文件有效复印件;
 3网络域名的注册证明;
 4企业采用的网络技术和设备介绍;
 5网络广告设计、 制作设备清单及广告负责人、从业人员名单和广告审查员、
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及广告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6广告管理制度及广告监测措施;
 7《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8其他材料。
 四、试点单位审批的程序
 由试点单位的省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分配的名额,依照上述标准,对试点单
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 于3月1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期限为一年)。
 五、监管方式
 由试点单位所在地省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广告进行监测,随时了解有关情
况,对违法广告及时进行查处。
 网络广告经营登记是一项试点性工作,请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配备专门网络广
告监测设备,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了解试点单位的情况,确保试点工作顺利
开展。

 20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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