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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7]307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0:17:54

实施时间:1997-12-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3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
问题的请示》(杭工商商广[97]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化妆品广告中,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客观上对化妆
品的效用作了保证,属于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使用他人名
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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