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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7]140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0:13:12

实施时间:1997-5-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
  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部分省市就《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
"违法行为人"认定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是
指对发布违法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凡未按照《广告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造成食品、房地产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中没
有具体规定的,分别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
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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