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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为实施处罚如何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个字[2000]第128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09:43:25

实施时间:2000-6-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个体工商户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为实施处罚如何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0]第128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为实施处罚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重工商发[2000]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投资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仰,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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