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08:55:56
实施时间:1995-5-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76号)收悉。现
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
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12号)第三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被清
理的实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假集体企业,应按其经济性质进行重新登记。而所
有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应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
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