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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大力发展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5 08:41:17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关于
大力发展会计电算化事业意见

 目前,我国的会计电算化程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日前,就如
何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财政部提出了如下意见:
 首先制定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总的目标
是,到2000年,力争达到有40-60%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
机关在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材料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
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等基本会计核算业务方面实现会计电算化;其他单位
的会计电算化开展面应达支10%-30%。到2010年,力争使者80%以上的
基层单位基本实现会计电算化,从根本上扭转基层单位会计信息手段落后的状况。
 其次,加强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目前,要立足于在职会计人员的会计电算化知
识培训。到2000年,力争使大、中型企业业单位和县给以上国家机关的会计人员
有的60-70%接受会计电算化电算知识的初级培训,掌握会计电算化的基本操作
技能;有10-15%接受中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基本掌握会计软件的维护技能;有
5%能够从事程序设计和系统设计工作。
 第三,加强会计核算软件管理。要继续搞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工作。有
加强会计软件市场的管理。
 第四,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建设。
 第五,区别情况促进基层单位逐步实现会计电算化。正在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用电
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将替代手工记帐的有关情况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对于开展会计电算化初期的单位,应当鼓励其采
用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和业务主管部门推广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对于已
经有一定会计电算化基础,  而且一般通用会计软件不能满足其会计管理要求的单位
(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应当鼓励其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核算软件;
全面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在完善会计电算化系统和制度建设的同时,逐步与单
位内部其他管理系统联网,推进单位整个管理系统的现代化。
 第六,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把会计
电算化管理工作内入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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