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外企字[2002]第6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08:40:02

实施时间:2002-1-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外资企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2]第6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工商[2001]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关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其中的“企业资产”并不仅限于“企业利润”。

二OO二年一月十四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