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外企字[2002]第6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08:40:02
实施时间:2002-1-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外资企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2]第6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工商[2001]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关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其中的“企业资产”并不仅限于“企业利润”。
二OO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