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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标字[2002]第177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08:29:24

实施时间:2002-7-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2]第1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期的请示》(桂工商报[2003]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第1653941号“YIHAO”商标和第1653942号“益豪”商标的转让于2002年2月20日被我局核准,刊登于2002年4月14日第827期《商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受让人东莞市黑豹摩托车有限公司应当自2002年4月14日起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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