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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24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录入时间:2006-07-14 00:47:01

实施时间: 2001-4-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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