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6]2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4 00:02:23
实施时间: 1996-5-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
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