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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6]3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23:59:56

实施时间: 1996-5-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
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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