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6]55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23:58:33
实施时间: 1996-9-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就我国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在下一道环节可否作为进项税金低扣的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赁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物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