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6]6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23:55:20
实施时间:1996-10-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年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