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6]60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23:54:47

实施时间:1996-10-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规定,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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