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6]7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23:52:42
实施时间: 1996-12-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
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