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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7:30:09

实施时间:1994-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以此作为向检察机关移送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标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以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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