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6:47:30

实施时间:1996-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今 年 以 来 , 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统 一 部 署 下 , 各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认 真 开 展 清 理 不 良 文 化 的 工 作 , 依 法 清 理 了 一 批 有 不 良 政 治 、 文 化 影 响 的 企 业 名 称 、 商 标 和 广 告 ,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 社 会 反 响 很 好 。 但 在 企 业 名 称 、 商 标 和 广 告 中 , 还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比 较 突 出 的 是 , 用 字 不 规 范 , 滥 用 “ 洋 ” 名 称 , 生 造 一 些 非 中 非 外 、 含 义 不 清 的 词 语 或 名 称 等 , 造 成 了 不 良 影 响 。 各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要 在 前 一 段 清 理 不 良 文 仑 的 基 础 上 , 进 一 步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加 强 正 面 引 导 和 管 理 , 规 范 企 业 名 称 和 商 标 、 广 告 用 字 。 现 作 如 下 通 知 :

  一 、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 引 导 企 业 和 公 民 在 坚 持 对 外 开 放 、 面 向 世 界 的 同 时 , 坚 持 中 国 特 色 ,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和 民 族 尊 严 , 自 觉 弘 扬 民 族 文 化 , 使 企 业 名 称 和 商 标 、 广 告 用 字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适 合 国 情 , 方 便 群 众 认 识 ; 坚 决 抵 制 不 良 文 化 的 侵 蚀 , 反 对 盲 目 崇 外 , 滥 用 “ 洋 ” 名 称 和 外 国 文 字 。

  二 、 强 化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 企 业 名 称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的 汉 字 , 不 得 含 有 外 国 文 字 、 汉 语 拼 音 字 母 、 数 字 (不 含 汉 字 数 字 )。 企 业 名 称 在 译 成 外 文 时 , 应 当 符 合 翻 译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惯 例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名 称 可 以 使 用 出 资 的 外 国 企 业 的 字 号 , 但 应 当 译 成 汉 字 。 内 资 企 业 不 得 使 用 含 义 不 清 、 没 有 积 极 意 义 的 企 业 名 称 。 企 业 名 称 牌 匾 不 得 单 独 标 注 外 文 。 企 业 在 文 告 宣 传 、 产 品 标 识 、 产 品 包 装 上 不 得 只 使 用 外 文 名 称 ,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使 用 外 文 名 称 的 , 应 当 与 中 文 名 称 同 时 使 用 , 且 不 得 突 出 外 文 名 称 。

  三 、 严 格 执 行 《 商 标 法 》 , 坚 决 抵 制 不 良 文 化 倾 向 。 对 违 反 《 商 标 法 》 第 八 条 第 (9)项 规 定 , 使 用 “ 有 害 于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风 尚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良 影 响 ” 的 文 字 、 图 形 作 商 标 的 , 要 依 法 驳 回 其 注 册 申 请 , 并 禁 止 其 在 商 品 上 或 服 务 中 使 用 。 中 国 企 业 在 国 内 销 售 的 商 品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上 注 册 文 字 商 标 的 , 提 倡 使 用 中 文 。 外 国 企 业 产 品 在 中 国 市 场 销 售 , 必 须 在 产 品 包 装 和 使 用 说 明 书 上 同 时 标 注 中 文 。

  四 、 依 法 加 强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 广 告 中 使 用 的 企 业 名 称 必 须 与 其 营 业 执 照 上 核 准 的 名 称 相 一 致 , 使 用 的 商 标 必 须 符 合 商 标 管 理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做 到 用 语 规 范 。 凡 未 经 核 准 的 企 业 名 称 和 不 符 合 商 标 管 理 法 规 规 定 的 商 标 , 均 不 得 在 广 告 中 出 现 。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应 认 真 贯 彻 本 通 知 精 神 , 充 分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 切 实 做 好 规 范 企 业 名 称 和 商 标 、 广 告 用 字 的 有 关 工 作 , 努 力 为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做 出 积 极 的 贡 献 。 对 违 反 本 通 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