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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公字[1997]128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6:40:24

实施时间:1997-5-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 (湘工
商法字[199 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
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
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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