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6:38:40
实施时间:2002-10-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