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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两种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标字[1997]63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6:35:17

实施时间:1997-3-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
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两种书式。现将这
两种书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略)
 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略)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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