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3 16:32:16
实施时间:200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