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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标字[1996]24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6:32:03

实施时间:1996-1-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
《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核定后
的标准,请报我局备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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