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缴商标标识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标字[1996]150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6:30:39
实施时间:1996-6-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收缴"商标知识"的请示》(湘工商检字[1996]62号,以下简
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当事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收缴
其商标标识。这里的商标标识指的是带有商标但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物品,如带有商
标的标签、封签、包装物等。《请示》中所述益阳市赫山区兴发水泥包装材料厂印制
的带有"神强"商标的塑料编织袋属于商标标识,应依法予以收缴。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