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综字[199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3 16:25:08

实施时间:1999-3-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你局 《关于申请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专用收费票据的函》 (工商办函字
[1998]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方便企业注册商标,缩短商标注册周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
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 104号)的有关规定,由我部统一
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样式
见附件)。各地有关机构代收取商标注册费时,应统一使用我部印制的《工商行政管
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新票据从199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由你局统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
中心购领,并发放到各收费单位。你局应建立相应的票据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
记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商标注册费收入缴入中央金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检查。
 三、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存销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存
根联应当存档备查, 保存期限暂定3年。保存期满后,由你局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
部核准后,由你局统一销毁。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式样)(略)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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