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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市字[1997]195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5:50:12

实施时间:1997-7-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
 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决查处各种
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
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
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5)
汇管函字第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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