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文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公字[1997]110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5:45:18
实施时间:1997-4-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仲裁体制改革,在重新印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
请将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条的条文,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双方
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有文本中"争议解决方式"一条条文已是上述意思表示的,予以保留,不作修改。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