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19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4:31:22
实施时间:2002-3-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外经贸部《关于请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问题的函》 (外经贸资综函[2001]983号),反映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其购买国产 设备的退税过程中,因无法提供“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而不能登记办理退 税。经了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外经贸部直接审批外,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也可以审批。鉴于上述情况,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办理退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外经贸部项目 批准书复印件”内容,现修定为“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 件”。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以上,请遵照执行。 | ||
| 补充说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