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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3 13:26:18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国有企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
  财务监督的意见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主
权特别是财务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政企分开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强调扩大企业自主权
的同时,缺乏完善配套的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和企业内部财务约束机制,相应的财务监
督工作没有跟上,一些企业没有把国家赋予的财务自主权用在企业发展上,消费性支
出失控,铺张浪费严重;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中掌握的财务管理权,把持
购销活动,通过关联交易化公为私,肆意挥霍。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改革进程,
助长了奢侈腐败,企业的国有权益被侵蚀,国家收入大量流失。为了解决当前企业财
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
有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把国家赋予企
业的各项财务自主权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企业依法开展财务活动应当享有的财务自主
权不受干扰。同时,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督促企业用好财务自主权。
 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政企职责分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
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
护国有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二、企业财务监督的内容
 企业财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对企业财务的监督应包括企业财务管
理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企业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监督。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
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企业购置小轿车要与
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不得购买小轿车。企
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限
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修建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修建
和高档装修。企业人均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相应扣减企业职工工
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比例或企业工资总额计划。
 (二)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的监督。企业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
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三)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企业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讨
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 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
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
外投资。
 (四)加强对关联企业经营往来的监督。对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
商品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开支等,要分帐管
理,独立核算,并建立必要的报表报告制度。
 (五)加强企业购销活动的监督。企业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
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
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
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加强企业资金调度的监督。企业要建立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
调度安全。企业开设的银行帐户以及按月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
备案。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
汇票等)。
 (七)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
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
乱挤乱进成本。
 (八)加强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
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
度。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
的评估和报批制度。
 (九)加强企业利润分配的监督。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规定分
配。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十)加强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有关
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的财务指标评价考
核体系。企业财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要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确保财
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三、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及方式。
 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
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机关负责。根据实际需
要,主管财政机关可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 159号)
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中的其他监事开展监督工作。对尚未派出监事的
企业以及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主管财政
机关要切实加强外部财务监督。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企业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重大财务
决策必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企业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内部
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包括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
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企业财务监督的要求。
 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
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和
主要财务事项,应于当月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厂长(经理)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积极支持、保障财务部门履
行好财务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接受企业财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
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财务部门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
予的监督职权,确保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主管财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监督要求,通过建立健
全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网络,跟踪企业资金运动,监督企业银行帐户资金的变化、钩销
价格的异常变动、主要资产的转移过程、消费性支出的使用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提出解决办法,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的有效性。主管财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
得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索取费
用和报酬。
 本意见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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