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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提高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

发文文号:国税发明电[2001]49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3:14:41

实施时间:2001-8-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税工程现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通,总局协查系统监控台也已经投入使用,通
过协查系统监控台总局随时可以监控各地的协查信息(包括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
有误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进一步提高防伪税控认证环节发现
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特通知
如下:
  一、暂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中,“关于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
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须将此情况以电话直接通知总局,并最迟于次日
将专用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直接传
至总局”的规定。
  二、为使受托方能够依据完整、准确的信息进行协查,稽查局对导入的认证不符
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要通过协查系统提供的“纳税人信息补齐”功能,自动补齐软
盘数据七项内容之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对不能通过系统自动补齐的“异地纳税人资
料”,要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按照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手工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
  三、稽查局协查(或查实)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后,应将协查(或查
实)结果为正常的专用发票原件及时返回征收机关,同时提供《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
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1)。
  四、稽查局向征收机关返回专用发票原件时,须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
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移送-接收台账》(见附件2)。
  五、征收机关接收稽查局返回的《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
协查结果通知单》时,须核实是否加盖稽查局局章,无稽查局局章的,征收机关不予
签收。
  六、各地征收机关对稽查局移送的协查结果为正常的专用发票,应及时通知有关
纳税人,准予抵扣。
  特此。

附件1: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略)
附件2: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移送-接收台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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