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如何理解“收益额”含义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个字[1991]9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1:42:25
实施时间:1991-3-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收益额”含义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三年六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规定:对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收益额”收取管理费。文中的“收益额”即指“营业收入额”。
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91号文又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营业额”或“收益额”收取管理费。文中的“营业额”和“收益额”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所规定的“营业收入额”,即经营活动中的总收入,而不是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