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的规定(之三)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3 11:38:44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工资清算表编制说明。
1.本表按“总挂分提”办法计算设置,采取“总挂总提”和“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也应参照本表清算。
2.本表按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单项指标挂钩形式设置,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和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复合挂钩形式,也应参照本表清算,但计算到工资总额与实物(工作)量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即本表第5行)或工资下浮数(即第20行)后,下面指标不需再计算。进一步转入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中计算。
3.本表各行指标解释
(1)第1行“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如品种规格不一,还应折算为标准量。
(2)第4行“新增效益工资”,复合挂钩企业应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8计算。
(3)第5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仅由复合挂钩企业计算填列。
(4)第15、22行“实际在企业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为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中“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第11行加14行或第14行加21行为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中“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
(5)第19行“工资下浮数”,复合挂钩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8计算填列,不必再与第17行比较。
(6)第27行“单列工资合计”,其指标解释与“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编制说明”的第五条第12款一致。
(7)第31行“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工作)量挂钩的复合比重”,是指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工作)量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占全部工资浮动系数的比重。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