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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94]财外字第43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3 11:06:17

实施时间:1994-8-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94)财外字第4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以来
,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运行情况良好。根据实施《暂行规定
》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特做如下通知:
  一、财政预算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社
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一律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下属的企业单位,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购汇。
  二、凡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国外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影
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也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
购汇。
  三、《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用汇项目,如有结余外汇,均须填写“预算内非
贸易非经营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
  四、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共同组成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不同渠道解决。不属于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的用汇,不得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五、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暂行规定》规
定的办法,申请和使用购汇人民巾预算限额,并按有关外事经费开支的标准办理用汇
的核销、报帐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进行监督检
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暂停供汇;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国
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
  六、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纵财政部门应本着节约开支、简化手续、完善财务制度的
原则,建立、健全审核和管理制度,严格按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和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
安排用汇,以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保证用汇单位的合理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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