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4]财商字第22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3 11:02:06
实施时间:1994-5-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94)财商字第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稳定食油市场,国家陆续调销了部分商品储备食油。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安排调销的商品储备食油,调拨双方要按规定的结算价
格结算。调入地区要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调出地区收回货款后,要及时归还银
行、相应减少商品储备食油贷款。
二、中央财政根据调出地区实际调出的商品储备食油数量、品种和贷款金额,相
应减少贷款垫息。
三、国家商品储备食油调销结算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全
额上缴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已垫付的利息款,其上缴款项企业通过“其
他应缴数”科目核算。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对地方财政应上缴的利息款,中央
财政相应抵扣粮食补贴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