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直属企业实行统—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4]财商字第2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3 10:54:05
实施时间:1994-5-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直属企业实行统—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94)财商字第216号
国内贸易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
第 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规定,你部直属商业、粮食企业
(名单附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缴33%的所得税(按国家有
关政策,已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的,同意自企业成立起的 1年内
免征所得税,一年后一律按33%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缴。财政部原下发的
有关对直属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后
,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请你部对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
商业、粮食类经济实体和老企业成立的子公司、联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国家
投资比例在50%(含50%)以上,即新成立的经济实体国家资本金份额占50%以上和
老国有企业对子公司、联营企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份额50%以上的,请尽快
将清理的企业名单、经济性质、所在地及企业财务情况等一并上报财政部,以便明确
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
附件:国内贸易部直属商业、粮食企业名单